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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第十期

日期:2023-06-06

点击数:273

发布来源:昭通市第三人民医院

作者:昭通市第三人民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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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?

答:(1)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一级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其中: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标准为一级、二级同为1800元;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标准为一级2100元、二级2700元;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。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“结余留用、超支不补”,个人不承担费用。在统筹区外一级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,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,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。

(2)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(统筹区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)住院分娩,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,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,剖宫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。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;超过限额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,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。

(3)因难产、危急孕产妇抢救、妊娠并发症、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,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过单病种包干或限额支付标准,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或限额支付,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。

(4)女性参保人从怀孕开始到生育期间,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,小于4个月病理性流产的,按800元/例包干支付,大于等于4个月且小于7个月病理性流产的,按照1200元/例包干支付,大于等于7个月生育或病理性流产的按顺产待遇支付。

(5)生育包干费用或限额支付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累计。

转载自昭通医保公众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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